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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5起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3-10-14
  •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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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决策部署,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强化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执法,保持打击态势,查办了一批不正当竞争案件。2023年截至目前,全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办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94件、案值395.6万元、罚没款191.4万元。

  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经营者自觉守法、公平竞争,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阿克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售房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房过程中存在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依法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通过在售房大厅摆放印有“购买xxx房子,保证孩子能上xxx中学”内容的宣传栏、向消费者发放宣传册、口头宣传等方式,诱导109户消费者缴纳了一定数额的购房款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向消费者索要适龄儿童信息,称收集信息是为办理入学使用,误导消费者购买相关房产。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60万元。

  案例2:呼图壁某生物科技公司虚假宣传案

  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投诉举报,依法对某生物科技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生产销售食用油过程中存在涉嫌虚假宣传行为。

  依法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自2022年起为提高消费者认可度、购买率,在其生产的规格为4.8L、5L的葵花营养油、食用植物调和油外包装及标签上均标注有“葵花籽油含量大于80%”等内容。经核查,实际灌装时棉籽油含量大于80%,当事人通过虚假标注食用油配料表的方式,将主要成份是棉籽油的调和油宣传为主要成份是葵花籽油的行为,误导了消费者。在2022年8月至9月期间共生产销售10875件,售价为256元/件,案值278.4万元。呼图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万元。

  案例3:墨玉某加油站商业混淆案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专项检查过程中,依法对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商业混淆行为。

  依法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为提高效益,自2021年6月起未经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授权,在加油站罩棚擅自使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中油”文字相似的“中油能源”字号,误导了消费者。期间共售出价值31954元的各类标号油品,获利1200元。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处罚款2.88万元。

  案例4:拜城某配送部商业贿赂案

  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配送部在向拜城县某物业服务公司管理的夜市配送酒水饮料时,存在涉嫌商业贿赂行为。

  依法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与该物业服务公司于2020年11月签订协议,约定由当事人向物业服务公司交付价值26万元的桌椅和货架,供夜市免费使用,物业服务公司将夜市内所有酒水、饮料交由当事人独家供应,其他供货商无法向该夜市供货。当事人通过财物贿赂物业服务公司,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成商业贿赂行为。拜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案例5:塔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塔城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房时,存在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依法立案调查后,查明当事人为营销房产,自2021年5月起在其所属营销中心发布有奖销售信息,通过发放“购铺抽奖券”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所设奖品为价值5.6万元的2021款某品牌汽车和价值17万元的2020款某品牌汽车。当事人在抽奖活动中设置奖品金额超过五万元,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元。

  


原文链接:http://scjgj.xinjiang.gov.cn/xjaic/qjxx/202310/151328e3ac194bad92d129bc523b43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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